导读:投保时,经常有朋友问我,我的病不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它能查得到吗?
好!先看看刚刚发生在某知名保险公司的事吧!
该保险公司主动与多位客户解除了合同,原因是这些客户在投保前有过多次就诊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的记录,而投保时并没有如实告知给保险公司。
其中有几位客户,自己并未因这些疾病就诊,而是曾经把社保卡外借给别人去开过药。
客户拿最近体检正常的报告去申诉,保险公司说如果医院可以开误诊证明或去社保局开社保卡被冒用证明,那么可以不解除合同。
医院会打自己的脸吗?社保局正要找你,你敢去吗?看来也只能解除了,更可悲的是基本与商业保险说拜拜了,去别的保险公司投保也很难了。
说到这里,各位客官肯定又在骂保险公司不是个东西了,还真不是!
《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解除合同的几位客户他们的保单都是保单生效两年内,保险公司有权利解除合同。
即便有体检正常的体检报告那也并不能代表身体就没问题,体检前吃点降压药,打点胰岛素,这些指标可能也会正常。
保险公司不愿意冒这风险,那你就证明自己没问题吧!
该条款叫作“不可抗辩条款”,很多业务员就根据该条款,唆使客户不如实告知,告诉客户两年后发生问题保险公司必须得赔。
小编也曾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交流过,理赔人员告诉我,如果客户有严重的不如实告知,无论保单是否生效两年,保险公司首先都会拒赔,那就看客户打官司是否能打赢了,打赢就赔打不赢就不赔。
上周给学生们讲课时还有学生问,那既然这样设置这不可抗辩条款又有什么意义呢?
其实在我看来,不可抗辩条款更多的还是限制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调动保险公司主动排查的积极性,如果没有2年的限制,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自由选择解除合同的时机。
如果选择在客户交满保费时再解除,那客户将会更受伤。据说,这次解除合同,退给客户的是现金价值而非保费,损失也不小啊!
不可抗辩条款是用来保护客户的,但绝不是投保人不履行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护伞。
大概是保险公司理赔的相关案例太多了吧,开始主动的排查了。
至于保险公司怎么能监察到客户的社保卡信息,我也不清楚,可能是选择的保险公司的实力太强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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